(大财院发〔2021〕63号 2021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发我校学生学习、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四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奖励种类分为
(一)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
4.学生综合奖学金;
5.学生单项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类
1.先进班集体;
2.优秀学生干部;
3.三好学生;
4.突出贡献;
5.优秀学风班级;
6.优秀学风寝室;
7.优秀学风个人。
第六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法行为、无未解除纪律处分;
(四)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达到相关奖项要求;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六)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学生义务。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名额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人。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大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及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奖名额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人。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大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及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名额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大连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四)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1%评选,奖励标准为1000元/学期/生;
2.二等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3%评选,奖励标准为500元/学期/生;
3.三等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5%评选,奖励标准为300元/学期/生。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大连财经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实施;
(五)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包括十佳大学生奖、科研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生活管理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考研奖学金、曲建武励志奖学金。
1.十佳大学生: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2.科研奖学金: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分为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三个等级;
3.道德风尚奖学金:不超过10名,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4.生活管理奖学金:不超过20名,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5.创新创业奖学金:不超过5名,奖金1000元/人;
6.考研奖学金:按实有人数,奖励标准分为500元/人、1000元/人两个等级。
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大连财经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实施。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个人评选比例
1.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3%;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6%;
3.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
4.突出贡献按照实际申报人数择优产生。
先进班集体、优秀个人奖的评定依据《大连财经学院大连财经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及优秀个人评定办法》实施。
第九条 优秀学风奖评选比例
1.优秀学风班级评选比例为每个学院班级总数的3%;
2.优秀学风寝室评选比例为每个学院寝室总数的5%;
3.优秀学风个人评选比例为每个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
优秀学风奖的评定依据《大连财经学院优秀学风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实施。
第十条 除学校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外,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优秀个人、优秀学风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奖评优资格
1.参评学年有未解除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课程首次考试有不及格成绩者;
3.参评学年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4.组织或参加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奖金、奖品及开展有关活动。学生奖金、奖品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发放。
第十三条 停发及追回奖金的规定
(一)获得奖金的学生若休学,在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金,待复学后补齐;
(二)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