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在华举办涉外会议及活动的管理,确保举办国际会议的效益,促进我校国际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财行〔2011〕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会议,是指以大连财经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与我校或院属单位无聘用或任职关系)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年会、例会、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各类国际会议。双边会议不在本规定管理之列。在境外举办国际会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条 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我校或院属单位牵头发起和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与国际组织及国外高校科研单位等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严格计划,分类管理。举办国际会议原则上应按计划执行,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需要。
第五条 强化预算,厉行节约。举办国际会议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国际会议计划和预算,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力求会风简朴。
第六条 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举办国际会议应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我校的国际声望。院属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需注重绩效管理,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会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我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按规定向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室报批,国际交流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国际会议,向报送单位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国际会议年度计划的申报。校属各单位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一年度举办国际会议的年度计划,申报计划时应详细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会议规模、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范围、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
第九条 国际会议报请时间。凡拟申请主办权的大型或重要国际会议,需至少在会议举办(申办)前6个月报送国际交流处;其他国际会议需至少在会议举办前3个月报送。
第十条 国际会议申报程序和内容。国际会议需以《大连财经学院举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校内审批表》向国际交流处上报。请示内容包括:申办、主办或承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是否已列入本单位年度国际会议计划,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名称,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及绩效目标,会议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与会人员范围、总人数及外宾人数,会议经费来源和预算,相关涉台和其他敏感问题及对策,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情况等,同时需附上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须在审批下达后,主办单位方可对外发出会议通知,并由国际交流处协助主办单位为外籍与会人员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单位需对会议举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章 经费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遵循国际惯例,并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自筹经费,努力做到以会养会。对于需要经费支持的国际会议,应在申办、主办和承办的国际会议请示中做出明确、详细的说明。
第十四条 我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预算,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管理,并做好会议的总结工作。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国际会议的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会议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做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国外政要和前政要、国外部级及其以上政府官员、国外和台湾地区敏感人员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提高会议规格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大会”等称谓。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国际会议安排公费旅游,禁止重复宴请、超标准宴请和赠送礼品。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国际会议报批手续或违反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国际交流处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