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财经学院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促进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为学校所有在籍学生。学校严格按照教育、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审议和批准学费和住宿费的减免和缓交申请。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工作布置、落实和督查。
第四条 财务处统一收取学宿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截留、私存,违者学校将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生收费管理的组织工作,学生处、教务处作为相关部门配合收费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作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直接职能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本院学生的学宿费收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做好。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严格实行“完费注册制”。
1、学生必须缴费上学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其他在校生每年务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宿费,缴费后方可按期注册。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时,财务处应将学校有关学宿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告知新生本人及家长。现场应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2、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日期前,按照收费标准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本人银行缴费卡,财务处委托银行划款收费。也可采用现金缴费或到学校财务处划卡缴费。
3、根据学校规定,在校生每年八月起开始交下一学年的学宿费。学生处在每学年开学起一个月内,为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4、教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已注册学生名单排课、安排考试。
5、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如因特殊情况还未缴费的学生,本人必须提出缓交申请,说明理由并须明确具体的交款措施及日期,各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
6、凡未按期交清学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将被视为恶意拖欠学费,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给予处理。
7、对逾期不能足额交纳学宿费且屡次催缴而不缴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八条 办理绿色通道的程序
凡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必须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出具:
(1)学宿费缓交申请书;
(2)还款承诺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困难证明。
第九条 办理缓交的程序
1、申请缓交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校团委有备案);
(3)因家庭突发情况而经济困难,短期内无能力缴费;
(4)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2、办理缓交的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月之内办理缓交;外出实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学生,要在实习前办理。超过期限一律不予办理。
3、办理缓交的程序
(1)应填写《大连财经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申请书》及还款承诺书;
(2)应提供贫困情况说明书,由班干部及同寝室室友签字确认;
(3)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困难证明,西部地区提供希望工程的相关证明;
(4)上述文件经各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备案。
4、缓交期限
申请缓交的期限第一次最长为三个月(自缓交申请提出之日起计算),到期未交清欠款者须重新办理第二次缓交手续。本学年的欠款不能延缓到下一学年。
5、学生在缓交期间应积极筹措学费,按照还款计划交清欠费。
第十条 取消缓交资格的处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谎报家庭经济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2、有能力但却恶意拖欠学宿费。
第十一条 对贫困学生的相关政策
1、学校鼓励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努力学习,争取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2、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或信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4、学校将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扩大贫困生资助网络;
5、学校实施向贫困学生倾斜的各项补助和奖励措施,帮助其缓解经济压力。
第十二条 对恶意拖欠学宿费行为的处理
1、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向学生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2、不得参与各项评优、评奖及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大连财经学院财务处